一、道德教育的目标过于精英化
性善论是中国社会普遍的文化心理取向。中国人认为人人都有仁爱之心,倾向于善良。如果以人性之先天的善端作为走向道德目标的出发点,那么构建起来的道德势必走向一种精英道德和圣人伦理。问题在于,道德一旦走上“高大上”的路子,就会成为没有缺点的圣人、精英的专利。也就是说,普通人根本就无法享受道德带来的快乐与满足。对平常人或普通人来讲,道德就会变得虚无缥缈,变得可望而不可即,难以践行,无法做到,只能说说,只能听听,最终只能成为一个“假大空”的口号。在落差与紧张的背后,必然是道德一步一步地边缘化甚至一点一点地滑坡。
其实,每个人都有弱点,恰好是因为人性“在事实上”并不“本来”就善,可能潜伏恶的种子,人性“在价值上”“应该”善才不多余。所以,真正的道德教育总是怀揣着善的理想来不断反思恶,承认并承担人类本性的弱点甚至恶劣,然后努力去实现道德的善。
二、道德教育的手段过于强制性
有人断言,在当今道德滑坡日趋严重的情形下,应该走道德立法的道路,即先将道德变成法律规则,然后强制人们去遵守和执行,这就是所谓的“道德法律化”。这种看法除了隐含着一种法律优越论外,明显忽略了道德的特殊性。
道德与法律是规范社会生活的两种不同的手段。道德规范是非制度化的、非强制性的、非外在化的一种特殊的规范。道德规范的特殊性,就是在于它是柔性的,是一种软约束,重在教化,重在价值范导。法律是刚性的,一种硬约束,重在制裁,是“非得如此”的规范。如果说法律是以“必须怎样”为调解尺度,那么道德是以“应该怎样”为调解尺度。这是道德作为一种律则与一般的法律的基本不同。
如果忽略道德与法律边界,就会把道德视为外在于人的强制规定和外在规范,道德条目就会成为僵死而冰冷的理性法则,成为与人的生命活动相对抗的道德玄谈,成了哲学上抽象而体面的思辨表达,失去亲和力、感召力、感染力。那些条目和规范那样的生硬,那样的高高在上,有如身外之物和天外来客。这样的道德条目既不能与现实生活的日新月异构成有效的对接,也不能对社会的伦理期待做出对等的回应,从而使得它完全没有能力化解社会生活中的道德问题。所以有学者指出:“以道德原则作为法律原则去强制每个人的自由意志,将带来不可估量的恶果,它将使人丧失自己作为道德选择的资格,使道德本身变得虚伪,最重要的是:它彻底否定了人作为一个自由存在者的尊严,因而也否定了一切道德。”
三、道德教育的内容过于知识化
在如何获得善和德行这个问题上,当代中国普遍存在把道德律直接作为确凿无疑的命题来认识,并普遍同意,道德的获得主要在于拥有道德的知识。所以,道德教育就是通过有组织有计划的方式自上而下地系统地将道德知识灌输到人们的头脑中。似乎人只有具备了有关道德的知识才能做善事,而且人只要具备了有关道德的知识就必然做善事。有知的人必然择善去恶,知其恶而为之或者知其善而不为是最大的无知。善出于知,恶出于无知。这实际上是一种道德问题上的知识决定论。
道德绝对不是抒写在纸上的文字,而是激荡在心中的情感。道德属于价值而非事实领域,因而只能表达情感却不表达任何知识。道德判断之所以与科学判断不同就在于它具有科学判断所不具有的情感意义。只要你还相信,道德情感和道德意识而不是道德知识才是道德行为的源泉,只有道德感才能激发人主动的道德行为,那么,道德教育就完全不能没有情感基础。道德教育最重要的是唤起每个人的仁爱之心,把道德的良知与意识重新根植于人类的心灵。正是在心灵的深处,才有道德的驻留地。只有完成对其心灵的占有,我们的道德信仰才能庄严地站起来。因为,能够激发一颗高贵的灵魂的,只有伟大的情感,而不会是抽象的知识。(朱必法:湖北中医药大学)